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份)。公司章程(原件份)。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份,验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份)。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份)。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份)。()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份,验原件)。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份)。
注册股份所需资料: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章程(原件份);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份);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份)及其验资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
(七)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份);
(八)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份);
(十)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份,验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份);
(十二)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份);
(十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
()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份,验原件);
()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份,验原件);
()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份,验原件)。
、公司住所为发起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份)及该发起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份);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份)。
联系人:赵晓焕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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