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当首先通过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公告期为45日。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登记机关将同时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类企业;2.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仅适用于上述四类企业;4.由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除此以外,还应包括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或对其他企业出资未处置完毕的企业。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审查要求
1.企业应当首先通过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不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3.企业在公示系统发布的简易注销公告,将同时在企业登记机关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自动提示。登记机关将同时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4.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5.登记机关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简易注销法律责任
1.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3.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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