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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司法解释的股东提起诉讼条件对比

发表于:[2018-03-22] 来源:web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为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为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

  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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