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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司法解释解散时未缴纳出资新旧对比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王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1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王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1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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