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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新规定

发表于:[2018-03-16] 来源:web

如该物业出租房产未在本区工商部门备案,则还应提交由房产部门加盖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该房产必须明确为非住宅用途);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没有标明出租项目的,需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该处房产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单位盖章,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盖章)、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提交由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有出租房屋项目的,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注意,该物业出租房产必须在本区工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并且备案出租的房产必须为非住宅用途。如该物业出租房产未在本区工商部门备案,则还应提交由房产部门加盖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该房产必须明确为非住宅用途);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没有标明出租项目的,需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该处房产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该房产必须明确为非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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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酒店、饭店、旅馆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酒店、饭店、旅馆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由已规范的市场企业盖章,并提供市场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章。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单位盖章,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盖章)、购房发票复印件(盖章)、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确认房产用途,凡设计用途确定为“住宅、军事、其他”类的房产不予登记。)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提交由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并说明情况“以上情况属实,房产归该个人所有”。(不含住宅楼)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人签字,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人签字)、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签字)、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确认房产用途,凡设计用途确定为”住宅、军事、其他“类的房产不予登记。)

  .①.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②.可以直接证明产权的单位房:由产权单位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中直接盖章证明。可以直接证明产权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机关房产管理部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市政府、国务院。

  ③.无产权的回迁房屋:可由产权人提交回迁协议及《准住证》。

  ④.开发商以所开发的无房产证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利用自建房: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证》,可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如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可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单位对所建房屋的情况说明。

  ⑥.利用人防工程用房的:应提交《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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