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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新旧法对比(六)

发表于:[2018-03-17] 来源:web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订后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成立公司的程序更加简单。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订后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成立公司的程序更加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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