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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打假引发知识产权案思考

发表于:[2018-03-21] 来源:web

2008年费列罗公司耗时5年的知识产权案的胜诉,无疑大大提振了知名品牌打假的士气。2005年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2006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70万元人民币。判决维持了天津市高院二审判决中的几项主要内容,认定蒙特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同时判令蒙特莎公司赔偿费列罗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看着别人声名鹊起,生意兴隆,自己也眼红心跳,于是“傍名牌”便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大发不义之财的法宝。尽管知名品牌使出浑身解数,追的追,打的打,起诉的起诉,仍有众多“李鬼”逍遥法外,即便被捉,往往也仅以民事诉讼处理。很快,一旦这些假冒者元气恢复,又重操旧业。

  2008年费列罗公司耗时5年的知识产权案的胜诉,无疑大大提振了知名品牌打假的士气。不过,时至今日仿冒制假者依旧猖獗。对此,专家呼吁 打假要动真格,侵权就像球赛中的严重犯规,必须毫不手软,一旦查实定要红牌罚下,甚至令其永远出局。

  现状 浑身解数 捉拿“李鬼”

  品牌知名度如同双刃剑,大名远播的同时,也引得诸多仿冒者蜂拥而至。近年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官司比比皆是。不堪 “李鬼”作乱,国内外知名品牌纷纷出招。

  2004年1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国际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民事判决,原告齐波制造公司获得50万元经济赔偿。

  2005年苹果公司将一家仿制其商标的中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者立即停止使用“苹果”字样,在网上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万元。

  同样是2005年,《辞海》被盗版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知识产权,需向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赔偿人民币50万元。

  200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蒙牛乳业[27.00 0.56%]经济损失400万元。

  像阿迪达斯、耐克等国际大腕们,遭遇冒牌更成了家常便饭。这些品牌打假,已经采用了新策略 基本都不自己出面,而是依靠中介机构。它们聘请国内外的调查公司,在中国替其品牌注册,并全面收集信进行打假,但中介公司的打假服务费往往不菲。

  困境 一波三折 胜诉艰难

  虽然不少打假案知名品牌最终获胜,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旷日持久、一波三折的局面至今仍难以化解。意大利著名巧克力品牌费列罗ROCHER的维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费列罗ROCHER是在意大利成立的国际知名品牌,行销全球多个国家,它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其特有的金箔纸包装,椭圆标签、金色的装饰和绶带状图案。1986年10月,费列罗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FERRERO ROCHER”和图形系列商标并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并分别在中国台湾和香港注册“金莎”商标。而国内一家巧克力生产企业――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其后注册生产的“金莎 TRESOR DORE”巧克力产品,使用了类似包装、装潢,引起消费者混淆。

  2003年7月,费列罗公司在天津将蒙特莎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2006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70万元人民币。

  蒙特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和2007年1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天津市高院二审判决中的几项主要内容,认定蒙特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同时判令蒙特莎公司赔偿费列罗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虽然费列罗公司最终胜诉,但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历时5年,使被侵权企业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令人头疼的是,傍上知名品牌的“李鬼”往往还不止一个,什么市场上“假鳄鱼”(冒牌的鳄鱼服饰)有一百多条,“异类红蜻蜓”(假冒红蜻蜓皮鞋)有十多只,包括费列罗巧克力,时至今日市场上其仿冒产品仍然屡打不绝,时有现身。就在今年(2009年)11月4日刚闭幕的秋季广交会上,费列罗的打假律师团队还查出了十多家仿冒费列罗品牌的厂商展位,经认定,其中的6家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广州市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和广交会组办方立即对这6家厂商给予了当场下架撤展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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