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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5类是否包括商场服务看尼斯分类的变化

发表于:[2018-03-22] 来源:web

尼斯分类的传统注释,即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已被彻底打破,转而是将商业企业的与销售商品有关,或为销售商品而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可予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服务同等对待。尼斯分类第九版对第八版中第35类注释的有关商业零售的相关界定已经作了质的改变,上述转变实际上是对商业企业个性化经营的现状的认可,赋予提供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的商业企业以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地位,体现了对商业企业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更弥补了服务商标注册与保护实践相脱节的法律空白。


  日前,业界对商场的服务商标是否应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第35类注册进行保护一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已明确规定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 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显而易见,百货商场、超市等类型的销售企业即便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标局制定上述批复的依据是当时实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第八版,但是尼斯分类第八版第35类注释的内容本身存在矛盾。该注释规定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同时又规定尤其不包括 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在实际销售活动中,为了顾客看到和购买,有哪家商场不从事商品归类?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使商业企业的商标类别归类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商业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已对尼斯分类第八版作出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协定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因此,我国亦于2007年1月1日在商标注册工作中采用了尼斯分类第九版。

  在现行的尼斯分类第九版第35类注释中,在尤其包括项下,在原说明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面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而在尤其不包括项下,则删除了原第八版中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这一段特别说明性文字。

  零售商独立活动的核心是零售商通过此类活动而与其他贸易商进行直接竞争,这类活动不论是采用传统零售,邮购或电子商务模式,均包括将各个企业的商品进行归类,由单一的销售企业提供销售。有必要注意到零售贸易的目的是将商品销售给顾客。那些交易,除了合法的销售交易,还包括所有的交易商为鼓励交易的达成而从事的活动。那些活动包括选择为销售而提供的商品种类,为使消费者与该贸易商,而非一个竞争对手达成交易而提供的各式各样的服务。因此,允许百货商场、超市等类型的销售企业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对其给予服务商标的保护是必要的。

  根据尼斯分类规定的要求,分类表的效力应由尼斯协定特别联盟的各个成员国决定,该分类表不应约束特别联盟各成员国对商标的保护程度的评估或对服务商标的认定,特别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均保留将分类表作为其主要的或辅助体系使用的权利。

  根据国际商标协会INTA提供的数据,早于1994年全球已有超过65个国家将用于零售店服务上的商标作为服务商标予以保护,并允许该商标注册。在欧盟,不论是承担欧共体商标审查和授权任务的内部市场协调局,还是各成员国内部的商标主管机关,均已接受与商品零售及批发有关的服务商标申请及保护。一方面,尼斯分类的传统注释,即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已被彻底打破,转而是将商业企业的与销售商品有关,或为销售商品而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可予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服务同等对待。另一方面,拓宽了对《尼斯分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的注释的理解,认为其不单纯包括商业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所从事的此类行为,同时还包括商业企业自身为销售商品所从事的此类行为。

  由此可见,尼斯分类第九版对第八版中第35类注释的有关商业零售的相关界定已经作了质的改变,上述转变实际上是对商业企业个性化经营的现状的认可,赋予提供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的商业企业以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地位,体现了对商业企业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更弥补了服务商标注册与保护实践相脱节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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