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收悉。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发文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 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
发布日期 2002-7-19
执行日期 2002-7-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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