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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典型案例:以恶意囤积为目的的商标注册不予核准

发表于:[2018-03-23] 来源:web

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戏装、服装绶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等,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且鉴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时,引证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故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1基本案情

  第11876417号“ROBBI & NIKKI”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广州红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2014年5月20日,莫达尼科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即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5年10月10日,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5986号决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与第8550628号“ROBBI & NIK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另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余理由证据不足或缺乏事实依据。

  2015年10月30日,广州红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上述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戏装、服装绶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等,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原异议人即莫达尼科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2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鉴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时,引证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故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同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RACHEL ZOE ZR”、“BEIRN”、“DAVIDLERNER”、“ALFORD & HOFF H”、“BASQ”、“37 EXTREME ACTIVES”、“CLEOBELLA”等众多与他人在国外在各自领域内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应不予核准注册。

  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而原异议人不参加或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同时,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法律规定之表述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一宗旨应当贯穿于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始终,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即发现该商标申请人企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以适用该条款,不予核准该商标获得注册,而不必待该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后再适用该条款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当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践中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类推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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