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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新华书店商标注册始末

发表于:[2018-03-01]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新华书店总店特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告这一问题,经署领导研究决定,委托新华书店总店代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以毛泽东手书新华书店字样作为标识,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1996年10月,一美籍华人来到新华书店总店,声称其在美国注册了新华书店商标,并表示其在美从商多年的体会是,办书店收益有保障,且影响较好。毛体新华书店店招是新华书店系统的无形资产,只有中国大陆新华书店享有使用权,新华书店总店具有注册权,其他人无权在境外注册此商标。


  新华书店商标的注册由来要追朔到1993年。

  1993年起,广东、江西、福建、湖北、辽宁、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个体书店张挂“新华书店”店招,冒用新华书店名义非法贩卖盗版图书及非法出版物的事件。江西、云南、海南等地的新华书店也纷纷来函反映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来制止上述侵权行为。

  为此,新华书店总店特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告这一问题,经署领导研究决定,委托新华书店总店代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以毛泽东手书“新华书店”字样作为标识,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

  

  最初申请注册时得到的答复是:该标识不得注册为商标。原因是,“书店”二字是企业名称,不在注册范围之内,而“新华”二字已有人注册在先,故1995年的注册未果。

  1996年10月,一美籍华人来到新华书店总店,声称其在美国注册了“新华书店”商标,并表示其在美从商多年的体会是,办书店收益有保障,且影响较好。在美国,对华人最有吸引力的就是“新华书店”这块牌子,故对其进行了注册。此人来总店的目的是寻求与总店合作,或以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或由总店出资收购其在美的商标注册,并表示,如在美开展实际业务,应保留其10%的干股。

  当时总店的答复是,第一,是否合作要听取新闻出版署的指示;第二,毛体“新华书店”店招是新华书店系统的无形资产,只有中国大陆新华书店享有使用权,新华书店总店具有注册权,其他人无权在境外注册此商标。此人答复,中国的法律管不了美国,何况这块牌子在国内并没有注册,更谈不上在国外注册。

  与此同时,国内的一家涉外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告知总店,其收到美国商标检索公司来函,有人于1996年8月13日用中文的毛体、楷体、汉语拼音及英文等字体在美国联邦政府注册“新华书店”商标。

  该商标代理机构考虑到“新华书店”商标的特殊性质及在国外的影响,请总店慎重对待此事(后经总店核实,这一在美的商标注册人就是来总店谈回购商标的美籍华人)。同时,该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认为,在美发生的商标注册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已构成恶意抢注。他们强调,“新华书店”商标属国有知识产权,在境外,这一商标是很有知名度的。某些人的抢注会使不明真相的人误认为他所开办的是中国的新华书店,是政府行为。这样的书店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中国造成不良影响。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应尽快在境内外注册“新华书店”商标。

  

  据此,新闻出版署明确指示,新华书店总店要代表全行业,克服一切困难首先在国内将“新华书店”商标注册成功,然后在海外,特别是华人居住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

  1997年是新华书店成立60周年,由新华书店总店牵头组成的店庆组委会开展了12项店庆活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商标注册工作的指示,总店决定将商标注册作为为全行业办的一件实事,向店庆60周年献礼。

  为争取时间少走弯路,总店找到了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这是一家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听取了总店的陈述及在一切材料准备齐全后,由该事务所代理总店向国家商标局提请了“新华书店”商标注册的申请。

  然而,国家商标局将申请驳回,理由与1995年的答复相同。在事务所的带领下,总店几次走访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处,但均未凑效。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建议总店寻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注册的仲裁机构,其可以作出维持或撤销、注册或驳回的终局裁定。

  在事务所帮助下,总店找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准备了大量书面材料,详细介绍了新华书店的历史,充分陈述了注册“新华书店”商标的理由,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新华书店行业的特殊性,支持“新华书店”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研究了申述材料后,几次到新华书店总店了解情况,组织专题研讨。

  与此同时,许多出版界的老前辈也纷纷利用不同渠道呼吁要对“新华书店”这一国有无形资产、著名品牌给予注册保护。当时出版界的刘杲、王益等老领导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发起联名提案,要求对“新华书店”商标注册给予关注,保护这一知名品牌不受侵害。这些老同志的努力无疑对“新华书店”商标的注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

  根据新华书店60年光荣而悠久的历史,考虑到新华书店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毛体“新华书店”字体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对“新华书店”商标予以注册的终审裁决。国家商标局也终于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第35类、第39类注册予以受理并公告,公告期满后分别于1998年1月、1998年11月对“新华书店”商标核准注册。2003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成立后,新华书店总店将“新华书店”商标注册及持有权全部转让给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协会在国家商标局又分别注册了第16类和第41类“新华书店”商标。

  伴随着“新华书店”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同时为进一步增加“新华书店”商标的保护力度,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新华书店”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核审了新华书店协会为之准备的大量书面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8月认定“新华书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商评字[2007]第6124号)。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指示精神,为全面加强对“新华书店”商标的境外保护,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于2006年5月聘请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在22个国家申请注册“新华书店”商标。这22个国家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越南、新加波、英国、美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德国、意大利、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西班牙、瑞士、乌克兰。目前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已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注册局的注册证明。

  至此,“新华书店”这一“金字”招牌及重要的国有文化知名品牌已经在国内外受到全面保护,这对新华书店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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