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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第4781778号MO&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鉴于申请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有MO&Co.商标,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可视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了解,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就在刚才,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公布了最新一批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居然包括“中国化工”。

  

  申请人(浙江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地球村”商标被驳回。因为第3318793号“地球村DIQIUCUN”商标与之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商评委认为,第3318793号“地球村DIQIUCUN”商标的撤销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浙江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陆辉)因第18374040号“肯披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肯披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肯”,且申请商标中其他文字“披萨”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福建傲维电子有限公司,第16097468号“健康卫士 365”商标被驳回。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健康卫士”及数字部分“365”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健康卫士”、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文字“365”,且未形成特定含义以便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因第15641344号“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第4781778号“MO&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体操服;袜;防水服;戏装;足球鞋;鞋;帽;围巾;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商品上。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有“MO&Co.”商标,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可视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硕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第7646787号“童年不同EXCELLENT BABYHOOD CHILDREN'S CLUB 儿童成长俱乐部及图”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5494号决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了解,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公信力。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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