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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要以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为前提。商标无效宣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抢注人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发受到重视,但仍有许多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不足,以致于辛苦打造的品牌遭他人抢注。遭抢注客户最关心的就是未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遭遇商标抢注应该怎么办?

  

  一、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以注册商标的保护为主,以至于许多人持有“唯注册保护”的观念,认为只有经注册的商标才依法受到保护,未注册就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理解并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是其适用需要具备特定条件。

  二、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条件

  (1) 具有一定知名度。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的“驰名”要求,第三十二条“具有一定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均是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2) 抢注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要以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为前提。所谓“以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为申请注册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在先使用人和在先申请人是否处于同一地域是考察是否明知或应知的重要因素。

  (3) 需在法定期限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未注册商标遭抢注,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维护自身权益。《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五年(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遭侵害的,若侵害行为持续,则可随时提起诉讼,若侵害已经停止,则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三、遭抢注后的如何维权

  行政方式

  1. 商标异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抢注人可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 商标无效宣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抢注人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不受限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司法方式

  被抢注人可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抢注行为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委托专业律师:当今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律师业务大致可以划分为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以及涉外,没有谁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精通所有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委托专业律师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保存关键证据: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在商标抢注案件中需要注意留存最早使用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所获荣誉等任何能够证明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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