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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英文绝对不可以注册商标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CHAIN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获得该国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后则可将该英文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申请人纽约置地有限公司将其英文全称TheNewYorkLandCompanyLtd.作为商标注册是可以的。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绝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那么,哪些英文属于规定的范畴呢?什么样的英文绝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呢?下面,上海协富就带大家来看一看,商标局是如何审查英文商标的。

  一、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况下,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英文字母、单词或缩写也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②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③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如“AIRCHINA(中国国际航空公司)”、“RENMINUNIVERSITYofCHINA(中国人民大学)”等。

  ④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⑤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⑥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如在商标“MAESTROITALIANO”中(如下图),商标申请人CIELOETERRAS.P.A.为意大利公司,其申请的商标中虽带有意大利的国家名称“ITALIANO”,但“ITALIANO”仅表示该公司所属国,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二、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若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JACK(英国国旗)”,则会被商标局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过。

  当然,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获得该国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后则可将该英文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另外,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则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可以进行注册。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避开与这些组织相关的英文全称、简称或缩写。

  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Union”,缩写为“EU”;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为“WTO”;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为“APEC”等等。

  但是,若商标注册申请人经过了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则可使用相关英文名称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申请注册的英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容易误导公众的,如“WHO(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WTO”虽字母构成相似,但因“WHO”有明确的含义,不会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专用标志,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注册。

  如“RedCross”的中文含义为“红十字”,“redcresent”的含义为“红新月”,都属于不可以注册的英文。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在英文商标中,若英文的含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的,则属于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英文,不予注册。

  不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对于民族歧视性的判定还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也就是说,某英文名称原本没有带有歧视性含义,但用在某一特定类别上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如“INDIAN(印第安人)”用在服装衣帽上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卫生洁具注册则是不可以的。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什么英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总的来说,骂人的脏话、侮辱性质的词语、有损国家尊严和形象的、与恐怖主义组织沾边儿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属于此条款禁止注册的范畴。

  如“idiot(白痴)”“HONKY(白鬼子)”等侮辱性、歧视性词语是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VladimirPutin(普京)”“KRONE(丹麦货币名称克朗)”等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或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属于不予注册的范畴。

  另外,即使没有歧视性和贬义,用“Mecca(宗教圣地麦加)”等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等词汇注册商标也会被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被驳回。

  不过,虽然此条款的判定会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以及商标的构成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等因素,但不同的商标审查员对于此条款的把握程度不同,因此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上海协富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拯救”商标。

  七、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精神,一般情况下,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就是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如“Olympia(希腊奥林匹亚)”“Japan(日本)”“VarsawBurgrave(华沙贵族)”等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特殊情况:

  1、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如申请人纽约置地有限公司将其英文全称“TheNewYorkLandCompanyLtd.(纽约置地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是可以的。

  2、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但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如在商标“LONDONFOG(伦敦雾)”中,虽然商标中含有伦敦的英文名称,但商标整体“伦敦雾”却属于客观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属于“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范畴,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3、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

  如在商标“RAYMONDWEIL”中(如下图),商标申请人QUINTINGS.A.所在地为日内瓦,其申请的商标中虽带有日内瓦的英文全称“GENEVE”,但“GENEVE”仅表示该公司所在地,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延伸阅读】《商标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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