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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发布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为切实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1月3日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通知》中的五项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的认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等。201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经过仔细梳理、认真研究,商标局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地理标志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五项具体措施,既是贯彻国务院和总局部署要求。


  

  为切实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1月3日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根据《通知》,商标局将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地理标志商标是与“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不仅直接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还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国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3753件,其中国外地理标志商标90件。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在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年6月在江苏扬州举办的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指出,中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发挥着领导作用。

  《通知》中的五项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的认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知》对相关材料予以进一步简化,将大大方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201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从五个方面简化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为便于大家理解,作为地理标志审查员,笔者尝试对《通知》的五条举措逐一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国务院部署要求行政机关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国家工商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部署,2016年7月,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商标局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改革方向,切实推进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助推“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经过仔细梳理、认真研究,商标局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地理标志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五项具体措施,既是贯彻国务院和总局部署要求,也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的重要举措。

  便利一:扩展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证明的材料范围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该定义,地理标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说,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是对该事实的行政确认和确权。为证明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从简化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降低行政成本等考虑,我局过去多采信“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等客观史料的记载。近年来,一些地方和申请人反映,地理标志多在县域内,相关材料要求偏高,不便于注册。为回应社会关切,我们经过论证认为,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一些古籍等材料同样可以证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便利二:下放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范围证明材料的出具机关的层级

  地理标志商品必须产自特定地区。按以往的申请材料要求,除上述客观历史材料记载外,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证明还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而实际申请中,大部分的地理标志商品集中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地域,考虑到乡镇也是一级政府,如果地理标志商品产地范围在乡镇或乡镇以下,则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证明出具单位可以放宽到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乡镇一级或县级政府所辖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大东县大西乡的“大西苹果”为例(虚构事例),申请人在提交地域范围证明文件时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大西乡人民政府或大东县行业主管部门(如农业局)出具地域证明文件;还可以由大东县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便利三:可不再提交重复的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考虑到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往往在提供的其他材料里(比如政府函件、使用管理规则等)已对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为减轻申请人负担,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说明只需在材料中有体现即可,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单独的关系说明。

  便利四: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人自身有检测能力的,除提供自有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如还提供了自有检测资质证书,则无需当地政府再出具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只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而无需再提供受委托检测单位的主体资格证书。此条主要是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的表述是“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且申请人提供的检测资质证书已足以证明其具有检测监督能力,因此《通知》规定对自身具有检测能力的不再强制要求当地政府背书证明,对委托检测的,不再强制要求提供受委托检测单位的主体资格证书。

  便利五: 简化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

  对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交变更或转让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材料与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材料,只需在变更或转让申请书上予以说明。此条主要考虑到在实际审查中,发现常有对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主体进行转让和变更的情况,而地理标志商标转让和变更所需材料与申请中所需材料有所重合,因此,从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的角度,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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