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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乔丹、姚明、六小龄童等名字不得注册商标!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上述抢注名人商标的行为将被禁止。乔丹、姚明等公众人物名字不得注册为商标。《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的重要标志,历来被商家所重视,一些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有一些商家在打商标“坏主意”的时候,就将目光放到了名人身上,比如乔丹、姚明、六小龄童等等,还有大家耳熟能详的电影角色,比如007,哈利波特等等。

  

  通过蹭名人、名角的热度,能够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抢注名人”成为行业潮流。然而,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上述“抢注名人”商标的行为将被禁止。

  乔丹、姚明等公众人物名字不得注册为商标

  《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就以乔丹体育为例吧,站在中国人的角度,乔丹体育的确做了许多公益事件。但是,因其乔丹品牌,使人们很容易就联想到了篮球之神乔丹,进而许多人就会认为乔丹老爷子与乔丹体育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两者却根本一点联系没有。

  双方就品牌之争,打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傍名人的乔丹体育被人诟病不可避免,但是对中国商家的良好形象带来的消极影响却更加深远。世界上会有多少人因此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的厂商呢?估计乔丹老爷子就把中国商家给恨透了个遍吧。

  小编在以前发过的一篇文章就说过,中国的企业想要单单靠模仿、山寨、抄袭别的品牌是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的,也不会得到世界的尊重。最终不但吃了官司、赔款,就连多年的经营都付诸东流,而且也极大的损害了中国企业在世界上的形象。产品做不好,单单贴个名人的商标就能世界500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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