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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是否可以做为商标申请

发表于:[2018-02-01]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回答是肯定的,当然可以。在广告短语中含有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一般可以允许注册。例如某酿酒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提出的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注册申请,该短语中的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在审查实践中,以广告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例屡见不鲜,能够获准注册的却不多。广告语大多是灵光一现的产物,如果通过注册商标加以保护,则注册人借由无限次续展实际上可以达到永久垄断创意的目的,这样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人类推陈出新的智力创造活动,是否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值得思考的。


  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回答是肯定的,当然可以。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可以注册,对这一审查标准笔者在原则上是同意的,在实际操作中似应注意以下三点。其一,对广告语的独创性应当从严把握,必须达到相当的高度才能准予注册。其二,在广告短语中含有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一般可以允许注册。例如某酿酒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提出的“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注册申请,该短语中的“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其三,对于广告短语经过使用能否取得显著特征的判定上,也应从严掌握。本案中,申请人对于“科技以人为本”这句广告语虽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使用与宣传,但基于上述考虑,商评委仍然没有准予其注册。

  在审查实践中,以广告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例屡见不鲜,能够获准注册的却不多。商标局于2005年12月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认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我国台湾地区《商标识别性审查要点》亦指出,“流行之标语、口号、广告用语或广告性质之图形”,为商标不具识别性之例示。

  一般而言,广告语的功能就在于用尽可能简短而生动的语言,向目标客户群体传播有关企业与商品的信息,力争给消费者留下美好而深刻的记忆,以实现树立企业形象、表达经营理念、引领消费时尚、刺激购买欲望、培养消费习惯、凝聚品牌忠诚等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语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从采用朴素直白的大众语言(如“实行三包、代办托运”之类)向突出个性、彰显品位演进,出现了很多构思巧妙、富于创意的广告短语,在宣传效果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企业精神及其商品特性的代表。相应的,有关企业产生了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愿望和要求,以维护在这些广告语中凝结的市场号召力与商业信誉。

  上海协富认为,由于大多数广告语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作品。也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能顺利地获得注册。对于那些独创性较强、可以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广告短语,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应持慎重态度。这是因为,广告语大多是灵光一现的产物,如果通过注册商标加以保护,则注册人借由无限次续展实际上可以达到永久垄断创意的目的,这样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人类推陈出新的智力创造活动,是否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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