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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之租赁保证金功能及其法

发表于:[2018-03-15] 来源:web

过去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只收租赁保证金,但是随着业务的创新,各种形式的保证金不断出现,譬如随着回购业务的出现,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就增加了回购保证金,出现了合作保证金等。由于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是银行信贷资金,在租赁公司从银行融资时往往不能就一个项目100%融资,因此,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缴纳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实际相当于租赁项目中承租人自己筹措的配套资金,既控制了风险,同时也便于项目的促成。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都有合法的依据。


  

  什么是租赁保证金,其功能如何?租赁保证金是为保障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融资额或资金一定比例的担保款项。

  过去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只收租赁保证金,但是随着业务的创新,各种形式的保证金不断出现,譬如随着回购业务的出现,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就增加了“回购保证金”,出现了“合作保证金”等。由于回购交易比较复杂,其性质到底是一种担保,还是一种买卖,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观点不一,今天就只介绍一般租赁保证金。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对租赁保证金的约定是,当承租人违约之后,采取抵扣租金、费用的方式,甚至予以没收;合同正常履行,到期返还或者抵扣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租赁保证金到底有什么功能?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属于出租人,它本身就有物权的保障,同时又采取了抵押、保证这些担保措施,为什么还要增加保证金这种担保的手段。我们认为从保证金的功能上讲,它不仅仅单纯是一种担保的功能,它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功能,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要收取租赁保证金。具体而言,租赁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功能

  1、降低融资比例,控制项目风险,促进交易的达成。在开展租赁业务的时候,出租人要采取各种手段来控制风险,除了刚才讲抵押等担保的手段之外,采取收保证金的方式,也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由于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是银行信贷资金,在租赁公司从银行融资时往往不能就一个项目100%融资,因此,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缴纳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实际相当于租赁项目中承租人自己筹措的配套资金,既控制了风险,同时也便于项目的促成。在一个租赁项目当中,譬如说承租人支付10%到20%的保证金,相当于出租人只承担了租赁项目90%或者80%的风险,承租人自己也要分担项目的风险,所以租赁保证金具有一种降低融资比例,控制风险的功能。

  2、担保的功能。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可以通过保证金优先受偿,抵扣部分租金、费用,以减少或避免出租人的损失。

  3、提高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保证金通常是不计利息的,由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偿使用,在融资租赁交易定价中,保证金成了定价的组成部分,提高了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这也是一种取得合理利润的一种方式,提高了出租人的融资收益水平。

  4、缓解承租人临时性支付困难。因为融资租赁租期一般比较长,按固定期限支付租金,但是承租人难免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有了租赁保证金,可以通过抵扣租赁的方式,临时用于支付租金,而且抵扣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这样就缓解了承租人的资金困难,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履行。如果没有保证金的方式,当承租人一旦违约的时候,租赁公司就要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这样合同很难履行下去,所以保证金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保证租赁项目顺利完成。

  那么,出租人收取保证金有没有合法依据呢?在有些司法案例中,尤其基层法院裁判认定租赁公司收取保证金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其实,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都有合法的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收取租赁保证金这种方法是一种交易惯例,也是一种市场行为,行政规章为什么要将接受保证金放在经营范围里面,放在经营规则里面,主要原因在于不管是作为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是作为一般商事主体的融资租赁公司,它都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为避免将收取保证金当作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之与变相吸收存款相区别,所以行政规章将接受保证金作为经营范围来规定。

  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保证金大量存在,如房屋租赁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拍卖保证金、银行开立信用证、保函、承兑汇兑的保证金等等,这些保证金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样,对于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法律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一些法院的判例认为租赁保证金是金钱质押担保,或称动产质押,它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的解释》第85条,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租赁保证金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我们认为租赁保证金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界定是一种“担保”,但是它不是《担保法》、《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形式,而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首先租赁保证金不是定金,虽然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的时候可以不予返还保证金,但是它并不完全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也明确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租赁保证金也不是预付款,预付款本身是履行合同义务,无担保作用,但是租赁保证金并不是,它本身并不是履行义务,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再者它本身也不是违约金,前面也谈到它不是质押担保。但是租赁保证金它同时又具有质押、定金、预付款及违约金的法律特性。它具有质押的特点,当承租人违约的时候,出租人可以以保证金抵扣租金,以优先受偿。同时又有定金的作用,有的合同约定,当承租人违约的时候,可以没收租赁保证金,还有定金不用特定化、直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自由支配的特点。租赁保证金还具有预付款的特点,当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出租人可以用租赁保证金抵作承租人应该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它又是一种预付款。有的合同规定租赁保证金可以抵扣违约金,或者直接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所以它又具有违约金的特点。可见,租赁保证金的法律特性有点“四不像”,当然它最基本的功能属于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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