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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一定要公证吗?

发表于:[2018-03-16] 来源:web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应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就第二个要件而言,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不是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我从朴素的角度阐述一下近似问题,可以自己设定成一个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把两个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的,那么作为一般的消费者的你,是否会认为标有这两个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是同一家企业或存在某种内在联系?这个题目的题主问的不是很严谨,虽然都是25类的,但是也有可能小群组不一样,导致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我也清楚知道题主的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想说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此规定中,需要一并转让的,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注册人应为“同一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应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就第一个要件而言,这个比较简单,就是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是由一家公司(或自然人)持有。

  就第二个要件而言,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不是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这里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很简单,是指“同一种”商品,这个指商品的名称一样~~没啥可说的。

  而“类似商品”则是指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被划分为“类似”的商品。《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是一本商标领域的工具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这本书把人们生活中所碰到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划分成了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非常多的小群组。一般而言,每个小群组里面的商品是属于“类似商品”的。

  就第三个要件而言,“相同或近似商标”也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相同商标”也很简单,就是说这些商标完全相同。而第二层“近似商标”就需要很高的专业度了,有些商标从业人员,做了三五年了,还是判断不好“商标是否近似”。就“商标近似”问题,商标局曾颁布过一部3万多字的《商标审查标准》(虽然出了近似还阐述了其他问题,但是商标近似阐述的最多),用来评判如何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我从朴素的角度阐述一下近似问题,可以自己设定成一个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把两个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的,那么作为一般的消费者的你,是否会认为标有这两个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是同一家企业或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拿本案举例,有两个商标,一个叫TOOEA ,另一个叫TOOEZ。这俩商标设计风格几乎相同,并且同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那么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基本会认为标有TOOEA的服装与标有TOOEZ的服装的生产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同时依照《商标审查标准》“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也应当将TOOEA与TOOEZ判定为近似。

  但是,这个题目的题主问的不是很严谨,虽然都是25类的,但是也有可能小群组不一样,导致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我也清楚知道题主的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想说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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