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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发表于:[2018-02-03]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不考虑混淆因素,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早就提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四个要件:一是客观性,即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二是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是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四是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一个行为,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两同”使用),不考虑混淆因素,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早就提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类情形,以易导致混淆为侵权要件,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对此类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时无需考虑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故意或明知(但在处罚上需考虑主观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依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伪造”与“擅自制造”,其共同点是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伪造”与“擅自制造”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物质实体应当是相同的,而不仅仅是商标图文相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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