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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济南对薄公堂 商标归属各执一词

发表于:[2018-03-18] 来源:web

当事双方对三联集团、三联商社演变以及两者的关系等法律事实分歧不大,分歧主要集中在2003年初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上。国美控股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曾有意把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他请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同时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就三联商标使用许可事宜,与三联商社前身郑百文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6月25日,三联集团在未经三联商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无偿转让商标是有附加条件的。


  三联商社与三联集团打了一年多的口水仗,焦点在“三联”商标使用权归属上。22日,双方终于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战”了。在庭审上,当事双方对三联集团、三联商社演变以及两者的关系等法律事实分歧不大,分歧主要集中在2003年初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上。

  三联商社 商标应“转让”给我

  目前,“三联”商标所有权由三联集团掌握。国美控股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曾有意把“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 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并在三联商社西门店北邻,新开了一家“三联家电”卖场。三联商社代理律师曲艺认为,三联集团此举严重损害了三联商社的利益。他请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同时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曲艺表示,三联集团此前有承诺,许可三联商社无偿、永久、独占使用“三联”商标。原告三联商社在起诉状中列举了依据 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就“三联”商标使用许可事宜,与三联商社前身郑百文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 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商标无偿使用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标有效注册期满止(包括续展的期限),三联集团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时,负责对商标进行续展,并承担续展的费用。曲艺据此认为,三联集团在合同中约定,无偿、永久许可三联商社使用“三联”商标。

  曲艺说,在合同中三联集团还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曲艺认为,三联集团许可三联商社使用“三联”商标的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郑百文。“但三联集团并没有遵守特别约定。”曲艺说,2008年6月25日,三联集团在未经三联商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后商标因另一起贷款纠纷案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转让没能成功。

  三联集团 “转让”不等于“放弃”

  对三联商社的说法,三联集团代理律师郝纪勇在答辩时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禁止商标所有人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约定,同时禁止所有权人转让也无法律依据。因此,三联商社禁止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郝纪勇表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头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大体内容是 三联集团是“三联”商标的所有权人;三联集团是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三联商社发展。现在,三联集团已经不再是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没有理由再允许同业竞争对手无偿使用自己多年培育的知名品牌。郝纪勇认为,这个“鉴于条款”不仅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地位极其重要,是合同其他条款成立生效的前提。

  对此,三联商社则认为,“鉴于条款”并不重要,也不是其他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可有可无的。而郝纪勇则搬出《现代汉语词典》找到“鉴于”的解释――“表示以某种情况为前提加以考虑”,并据此认为,三联集团积极支持三联商社发展的前提条件已经丧失,也就没有义务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三联商社依据其他条款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无偿转让商标是有附加条件的。”郝纪勇说,条件一是商标进入续展期,二是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但现在的情况是,商标既没有进入续展期,三联集团也没有准备放弃商标所有权。与此同时,“放弃”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丢掉(原有的权利、主张、意见等)”,现在,三联集团只是向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转让商标,而非放弃。

  “‘转让’和‘放弃’的意思以及法律含义是根本不同的。”郝纪勇认为,“转让”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有的权利让给别人”。从法律角度看,“放弃”是所有权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是被放弃的权利、物等置于无主状态;而“转让”则是双方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权利、物等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的转移,因此,“转让”不等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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