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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有哪些及要注意什么事项?

发表于:[2018-02-04]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权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商标除了可以用作品牌宣传打开市场之外,还能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变现。

  使用许可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权人有权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

  注意: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其区别在于:

  独占使用许可——只允许对方使用(商标权人虽然拥有商标但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许可——对方和商标权人皆可使用;

  普通使用许可——除了对方,商标权人还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权人还可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或部分使用许可,一般来说,授权的许可权限越大,得到的报酬就越高。

  操作方法:

  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后,商标权人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即可。

  交易方式:自由协商

  适用情形:资金周转不开,流动资金短缺,生产力不足,不想丧失商标权等情况

  商标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无论你是开公司或者开店都是需要商标的。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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