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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注销 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8-03-22] 来源:web

为弄清真相,建设公司委托律师调查,发现淮安公司已经注销,根据注销的资料查出清算义务人即原股东的信息。建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认为淮安公司隐瞒了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造成现在建设公司无法正常竣工结算收取剩余工程款,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以淮安公司原股东为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淮安公司在明知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却故意注销公司并在异地报纸上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躲债故意。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让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再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方法。


  2013年8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中标了淮安某公司(下称淮安公司)自行招标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公司与淮安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在2014年2月20日经验收、交付了房屋。

  之后,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证明和竣工相关材料、图纸,但是淮安公司拒绝签收,也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设公司去现场后,发现原来建设的厂房已经由别人在经营,淮安公司也无法联系上。为弄清真相,建设公司委托律师调查,发现淮安公司已经注销,根据注销的资料查出清算义务人即原股东的信息。

  建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认为淮安公司隐瞒了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造成现在建设公司无法正常竣工结算收取剩余工程款,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以淮安公司原股东为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淮安公司在明知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却故意注销公司并在异地报纸上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躲债故意。因此,淮安公司的原股东当庭提出调解,并与建设公司签订还款计划。

  除了上述案例中未依法清算、恶意注销的情况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休眠公司或僵尸企业。当这些企业发生欠款或借款等一些行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但在执行阶段经常发现有的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查询公司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名下也无任何财产,但公司营业执照仍然存在。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让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再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方法。如果法院组织清算并且能够正常清算的,当然由公司以剩余财产偿债,当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则进入破产清算的环节。

  很多休眠公司实际上无法清算的,因为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公司的财务账册更是无从查找。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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