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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友合伙开餐馆后退伙 未及时注销变更工商登记引纠纷

发表于:[2018-03-05]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已内部协议退伙,只是没有及时办理工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即,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A,实际经营者为B。因出资份额较高,工商经营登记业主为秋天的云。因为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伙、退伙,只对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外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明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上述讨债人要求餐馆登记者秋天的云,对餐馆的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具有法律基础的。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6月20日讯 已内部协议退伙,只是没有及时办理工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即,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A,实际经营者为B。这种情况下,如果A登记注册的这家个体工商户事后欠了外债,A是可以置身事外,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近段时间以来,网友“秋天的云”为这事伤透了脑筋。

  3年前,他与一位好友签订合伙协议,开了一家中等档次的餐馆。因出资份额较高,工商经营登记业主为“秋天的云”。去年底,“秋天的云”旗下另一处产业急需资金,于是将餐馆股份转让给了合伙的那位好友,以此折现。

  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约定“秋天的云”退伙,餐馆由好友个人所有、经营,并对餐馆之前的债权债务处理、退股资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当天,双方对餐馆的公章、财务章等材料进行了交接。但“秋天的云”并没有依法办理工商注销、变更登记。

  这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我退伙后,单独撑起这家店子的好友,因为流动资金大为减少,加之市场不景气,以及经营方面出了问题,餐馆赔了不少钱。引来一些供货商上门讨债。”“秋天的云”说,被逼得没辙,好友选择外出躲避。

  而这,激怒了讨债者。后者调转矛头,找到了“秋天的云”。“秋天的云”连忙解释自己已退出合伙,不应承担退伙后餐馆的对外债务。但即便见到了这份白纸黑字的内部退伙协议,讨债者也不买账,并扬言如果不还钱,就告他。理由只有一个:餐馆工商登记注册的是“秋天的云”的大名。

  那么,他与朋友间的内部退伙协议,能否成为对外免责的凭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伙、退伙,只对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外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明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此外,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上述讨债人要求餐馆登记者“秋天的云”,对餐馆的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具有法律基础的。

  法律小讲堂:

  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该条的立法本意就是将个体工商户字号与登记者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是对登记行为对外公示效力的一种强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现实中不能将个体工商字号借予他人使用,退伙后应及时注销、变更工商登记,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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