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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在部分法律规定中,注销是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吊销和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1.注销。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注销,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取消,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律规定中,注销是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吊销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

  吊销和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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