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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上海公司注册股东须知

发表于:[2018-03-16] 来源:web

《公司法》和相关条例知道,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的登记管理制度,即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和认缴最低限额,认缴制下,注册资金需要到位吗?认缴制下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股东只是暂缓缴纳,不是不需要缴纳的,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投资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减资时,需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根据最新 《公司法》和相关条例知道,“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的登记管理制度,即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和认缴最低限额,认缴制下,注册资金需要到位吗?

  注册资金在“认缴制”下,认而不缴,会怎样?

  例子回顾:

  一个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0万的,实缴出资400万。在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 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认清认缴制

  认缴制下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股东只是暂缓缴纳,不是不需要缴纳的,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认缴制下,股东的义务

  投资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减资时,需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认缴目的在于鼓励创业,减轻创业者的负担,但不是股东逃避出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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