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公司变更注销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变更注销 > >

未经股东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发表于:[2018-02-02]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在股权流转方面,依据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故未经股东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2014年10月10日,刘彤与刘平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彤自愿将其拥有的科达公司的30%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刘平。2014年11月20日,刘彤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退回刘平,并要求返还股权。刘平不同意,遂李佳、刘彤以刘彤未经李佳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认为刘彤与刘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而未规定必须经股东配偶同意。


  

  律师提示: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依据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故未经股东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案件概况】

  李佳、刘彤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彤取得科达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2014年10月10日,刘彤与刘平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彤自愿将其拥有的科达公司的30%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刘平。后刘平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4年11月20日,刘彤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退回刘平,并要求返还股权。刘平不同意,遂李佳、刘彤以刘彤未经李佳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认为刘彤与刘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一、刘彤是科达公司的股东,李佳不是。

  尽管刘彤与李佳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共同财产进行出资,但公司股东名册仅登记刘彤是股东。李佳仅享有取得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的权利。

  二、股权是私权,股东本人才是股权转让的合法主体。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属于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受让人无义务审查其受让股权是否取得了股东配偶的同意。

  三、法律未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配偶同意。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而未规定必须经股东配偶同意。

  四、《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合法有效。

  刘彤因转让其持有的科达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系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4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