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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公司股东,占有8%的股份,现在想转让股权,却转

发表于:[2018-02-03]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于是2013年6月双方另签协议,将王A50万元中的25万投入到公司,作为公司的股权,也就构成了三人各8%的公司股权。2016年11月,王A与黄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D将公司22%的股权转让给王A。公司一直未将王A的股权及变更情况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陈B、刘C提出,黄D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王A转让股权时,未经陈B、刘C的同意,且要求行使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王A、黄D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黄D向王A转让股权时,并未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未经公司开会表决,导致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王A和黄D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现如今,经济发展愈加繁华,新企之秀愈加多样,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愈加的多;

  例如,拥有了股权,却不能转让?现在,小编就介绍一个典型的股权转让精品案例。

  2013年初,王A将50万元借给深圳一家燃料物资股份公司(陈B、刘C两人持股各12%,黄D持股76%)的两位股东陈B、刘C,后一直偿还借款。

  于是2013年6月双方另签协议,将王A50万元中的25万投入到公司,作为公司的股权,也就构成了三人各8%的公司股权。

  另外的25万元,由陈B、刘C两人从每年的公司分红中,各提取50%偿还给王A,但不计利息。

  2014年9月,王A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任命新董事长,并在大会决议上签名;

  2016年11月,王A与黄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D将公司22%的股权转让给王A。但是,公司一直未将王A的股权及变更情况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

  2017年4月,王A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履行向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陈B、刘C提出,黄D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王A转让股权时,未经陈B、刘C的同意,且要求行使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王A、黄D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黄D向王A转让股权时,并未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未经公司开会表决,导致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王A和黄D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王A请求公司向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没有依据,所以驳回了王A的诉讼请求。

  日益频繁的经济往来,使得公司股权的变动也呈现复杂繁琐化,因此,对股权关系的准确把握,对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股权没有明确好,布局的不好,则会出现以下九种危害:

  哥们变仇人!同床异梦、同室操戈!养大儿子叫别人爹!

  失去融资能力!再好的项目也没有前途!影响上市大计!

  工作效率低下!后进能人没有股权进不来!失去合作机会!

  搞好股权,明确股权,才能让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像上述案例提到的,拥有股权,就有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诉讼权等,这都是拥有股权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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