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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有哪些?

发表于:[2018-03-21] 来源:we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直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以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二)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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