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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首年次年免所得税

发表于:[2018-03-16] 来源:web

国务院、国税总局于近日发出通知,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作出规定。上海浦东新区作为已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今年起,该区域内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正式实施首年、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税收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国税总局于近日发出通知,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作出规定。上海浦东新区作为已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今年起,该区域内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正式实施首年、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税收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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