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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分享:资产/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相对资产收购要简单,对被收购企业而言,实际上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目前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公司并购重组中经常采用的方式,首先,有必要从法律上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进行区分。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即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一、对转让企业:

  在转让资产中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等内容,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若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二、对受让企业而言:

  其支付对价的方式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是股权支付,则实际上是受让企业向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然后以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这种情况下,受让企业(股权转让)只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若采用非股权支付,相当于受让企业先向转让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股权。因此,若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则受让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若是其他资产形式,则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根据财税[2009]59号各规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资产收购中,由于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能出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有偿转让,因而,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相对资产收购要简单,对被收购企业而言,实际上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目前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股权收购涉及到的也只是股东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对被收购企业本身而言,不发生任何税收。

  对收购企业而言,其涉及到的税收则与其支付对价的形式有关,具体可以参考资产收购,二者同理,在此不做赘述。

  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于公司并购重组中经常采用的方式,首先,有必要从法律上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进行区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相同点为二者的目的均为凭借财产权及股权的控制,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以此实现获利。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目标公司。

  2、收购标的不同

  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

  3、价金支付对象不同

  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

  4、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

  二、股权收购的主要特点

  1、不需要获得目标公司的同意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交易的决策权在各个分散的股东的手中。因此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收购活动的进行。

  2、需要的收购资金相对较小

  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拥有公司50%以上股权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控制权称为绝对控制权,但是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来说,收购公司取得50%以下的股权就可以控制该公司,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公司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

  3法律程序简单

  在法律程序上,股权收购只要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但是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必须根据《公司法》,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虽然股权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但是收购之前也要进行一系列的信息收集、资金筹集、收购策略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一、资产收购主要具有如下优点:

  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或有负债”。在进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这样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和避免负债的影响。同时收购方也可以在收购资产的同时剔除某些负债,除非资产收购的结果形成法定合并。但是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当然要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负责;

  可以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部分股东想继续保留公司的股份而不愿意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避开上述股东的阻挠。

  二、与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有以下几种弊端

  收购方不能承继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在资产收购中,由于被收购方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收购方将不能享有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法律地位不变,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将会得到保留;

  税收成本较大。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被收购方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如果被收购方出售全部资产之后解散,分配给股东的投资金额还要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交易发生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股东之间,目标公司本身不承担任何税收支出。

  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法律主体和会计地位不变,被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的亏损被保留下来,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所得额。但是在资产整体收购的情况下,存续公司能否承受被收购企业的亏损额,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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