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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请注意:发票政策20条,会计人必备!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近两年出台的发票相关规定较多,有些小伙伴都有点懵懵的啦~今天,小编就奉上这篇最新最全的发票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10个普票开具问题答疑

  1、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3、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4、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7、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8、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9、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三、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具体要求: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四、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90号)

  备注:上述政策表明,企业发生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支出、办理退票的退票费、手续费支出要取得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凭证。

  七、税率栏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有以下12种: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代收印花税

  (5)代收车船使用税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不征税自来水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八、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九、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十、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平台首次登录平台,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十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7〕37号)

  十二、自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2)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三、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四、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发改价格〔2017〕1243号)

  十五、2017年3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

  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十六、2017年7月1日起,经纳税人书面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

  十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十八、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十九、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十、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税〔2017〕90号)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司取得联系,问您进项详细内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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