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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被废止,商标是否“著名”该由谁来定?

发表于:[2018-02-08]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截止目前,我国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大多数地方都以各种行政认定的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的特殊保护。而地方政府立法对著名商标予以认定和特殊保护,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具有行政权力越位干涉市场的嫌疑。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早期,对于保护和推广地方著名商标确实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著名商标又认定泛滥,这种认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予以全面清理有关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由此在全国各地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也将被清理,同时地方上有关于“十大品牌”“老字号”等商标称号评比也将被叫停。

  

  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国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大多数地方都以各种行政认定的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的特殊保护。

  

  事实上,商标的创立是企业为了经营所需,自行创立、设计、注册、登记而成,主要是用于区别其他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一种标记,以便于让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识。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带来的无形价值,一个商标的知名度代表着品牌的形象与消费者的认可。

  

  可以说商标的形成和发展,是企业自发设立,由市场经济自主抉择的。

  而地方政府立法对“著名商标”予以认定和特殊保护,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具有行政权力越位干涉市场的嫌疑。

  

  而从法治角度来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设立“著名商标”,而一些地方相关制度中却称是依据《商标法》制定的,造成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乱。

  而且“著名商标”认定也与国际公约不相符,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如我国已签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家层面只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只是地方性品牌保护产物。

  

  细数二十多年“著名商标”走过的历程,明显存在着瑕疵和弊端。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早期,对于保护和推广地方著名商标确实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著名商标”又“认定泛滥”,“这种认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精彩商标认为,一个商标著名不著名,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说了算,作为裁判的地方政府,并不适合以行政手段直接去认定,这对市场其他经营竞争者是不公平的。

  一个商标究竟好不好,应该是消费者和市场说了算。只要产品质量过硬,管理得当,消费者认可才当得起“著名”“驰名”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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