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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酒瓶再使用,构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表于:[2018-03-02]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小编先跟大家抛出一个话题,瓶身烙有特定文字的啤酒瓶被回收后使用构不构成商标侵权呢?京都公司将其回收的啤酒瓶贴上京都公司的赣威商标、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的纸质标识,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系京都公司生产,贴标中的图案及文字均与燕京广东公司的啤酒产品区别明显。瓶身烙有特定文字的啤酒瓶被回收后,回收者显著标识自己的商品信息,阻断自己产品与瓶身原有特定文字的联系,应认定该回收利用行为是将酒瓶作为容器用途,不构成商标侵权。


  今天,小编先跟大家抛出一个话题:瓶身烙有特定文字的啤酒瓶被回收后使用构不构成商标侵权呢?

  对于此事,您的观点是?

  

  今天,小编就带您来看一下,此事具体情况如何。

  据了解,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是“YANJING”商标注册人。2007年6月,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将“YANJING”商标许可燕京广东公司使用,并授权燕京广东公司对侵犯“YANJING”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燕京广东公司生产的啤酒瓶在距瓶底约3CM处正反面烙有“YAN JING BEER”凸感文字,该文字需近距离细看方能辨识。燕京广东公司用该类啤酒瓶灌装的成品,在瓶颈及瓶身正中部位贴有“燕京鲜啤”纸质标识,瓶身部贴标主色调为金黄色、贴标中部有一椭圆,约占贴标面积2/3,居中有“燕京精品鲜啤”六字将椭圆等面积横切。椭圆内印有一金黄色呈流线型类酒瓶状图形,该图形的外围以绿色填充。瓶身贴标下方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出品”一行小字,瓶颈贴有“燕京啤酒”黄色贴标。

  

  京都公司为“赣威”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啤酒。京都公司从市场上回收其他厂商的啤酒瓶用于灌装其自产的啤酒。其回收的啤酒瓶中包含烙有“YAN JING BEER”字样的啤酒瓶。京都公司将回收的啤酒瓶瓶身贴上大小不一的两处贴标,整体均呈蓝白色,其中瓶身大贴标左上角有一蓝色的小圆圈,圈内标注“赣威”字样,贴标正中略上部位印有五座尖顶式建筑,建筑底座正下方往下依次标有“Jingdubeer”、“冰纯啤酒”字样。在大贴标对侧有一小贴标,小贴标上有“Jingdubeer”字样,小贴标下方标注了京都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京都公司用于包装“冰纯啤酒”的纸箱外包装图案与其瓶身贴标图案大体一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京都公司将其回收的啤酒瓶贴上京都公司的“赣威”商标、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的纸质标识,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系京都公司生产,贴标中的图案及文字均与燕京广东公司的啤酒产品区别明显。虽然啤酒瓶上烙有“YAN JING BEER”字样,但因该文字处于瓶体偏低部位并与啤酒瓶身同色且呈透明状,使得该文字与整个酒瓶浑然一体,消费者不近距离察看难以辨识。

  

  综上所述,瓶身烙有特定文字的啤酒瓶被回收后,回收者显著标识自己的商品信息,阻断自己产品与瓶身原有特定文字的联系,应认定该回收利用行为是将酒瓶作为容器用途,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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