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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名字注册商标不会侵权,你相信吗?

发表于:[2018-03-05]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能够单纯地归结为商标抢注行为,因为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前提是制片方已经将该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然而现实却是,大多数制片方并未先行注册了影视作品名称。而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也尚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占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商标抢注行为的防治与惩罚,就使得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愈演愈烈。属于电影作品的组织部分,根本不属于商标使用,这种使用未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区分功能,未侵入注册商标功夫熊猫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不侵害商标权。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商标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于商标具有特殊的功能,以及其功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此功能称为识别功能。识别功能是商标产生之初的基础功能,其一直延伸至现代,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机制之下,同样功能或者类别的商品可能有众多商家在同时生产和销售,那么一方面为了更迅速地扩大自身影响,占领市场,取得更好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为消费者节省查询、选择的成本,商家就会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独一无二的商标,用此商标来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消费者一看到某商标就会联想到该商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

  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能够单纯地归结为商标抢注行为,因为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前提是制片方已经将该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然而现实却是,大多数制片方并未先行注册了影视作品名称,而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也尚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占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商标抢注行为的防治与惩罚,就使得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愈演愈烈。

  

  “功夫熊猫”案中,陕西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功夫熊猫”,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41类娱乐、教育、提供培训和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该公司经营的以“功夫熊猫”为商标的产品多为儿童玩具之类,市场影响小,消费者认同度不高,该商标尚不构成驰名商标。因此,陕西公司的注册的“功夫熊猫”商标难以适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给予保护,应以混淆理论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

  派拉蒙公司将“功夫熊猫”用于电影名称,属于电影作品的组织部分,根本不属于商标使用,这种使用未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区分功能,未侵入注册商标“功夫熊猫”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不侵害商标权。

  

  当然,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即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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