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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商标抢注案看德国知识产权诉讼

发表于:[2018-03-15] 来源:web

法院还判令欧凯公司开始着手办理撤销德国注册商标王致和的有关事宜。由慕尼黑法院管辖的另一个原因是,原告方主张转让和/或撤销被告方在德国的注册商标,而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所在地是慕尼黑。根据慕尼黑地区法院提供的资料,被告方将争讼标识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成功注册,其目的是保持或保护被告方作为独家进口商的地位,即使被告方与原告方的商业关系终止,被告方仍然可以继续作为经营王致和产品的独家受益人。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被告方将争讼标识王致和注册为食品商标,其目的只在于迫使原告方继续保证被告方的独家贸易伙伴地位,使其继续在德国经营带有王致和标识的产品。


  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下半叶。如今,德国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数量上居欧洲国家之首。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面,尤其是涉及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案件,德国法院也处于最优秀的行列。德国法院的优势源于法院的专业化,法官的高素质,侵权案件审理的高效率,以及侵权诉讼相对较低的成本。另外,德国还拥有大量有资质的法律、技术顾问和律师。

  中国经济的发展令世人瞩目,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国内外行使知识产权也只是个时间问题。目前,中国企业已在国外成功投资了一些产业,例如电子产业(IBM/联想)、汽车产业(MG Rover/南京汽车)、建筑材料产业(上工申贝)、纺织产业(Dürkopp Adler/Grosse Jac/青岛海珊服装服饰),以及工具产业(Lutz/宁波中强电动工具)等。不仅如此,中国企业已开始将其在各产业和各地区生产的特色产品推广到德国市场。在此背景下,2007 年 11 月 14 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通过主体审理程序做出了一项判决(案件编号 21 O 21512/06),为中国权利人如何依据德国法律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确立了一个先例。

  慕尼黑地区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就欧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王致和”商标一案做出裁决。

  本案起诉方为上海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方为该集团在德国的进口商欧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地位于柏林)。上海王致和食品集团诉称,欧凯公司在未经该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王致和”商标,并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了与“王致和”商标相对应的德国注册商标。慕尼黑地区法院大体认可了原告方的观点,判令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标识。

  此外,法院还判令欧凯公司开始着手办理撤销德国注册商标“王致和”的有关事宜。根据该项判决,欧凯公司和其执行董事共同对欧凯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尽管在本案中,原告方的主张主要依据的是德国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次才是《商标法》、《公司法》和《版权法》,但通过本案,我们仍然可以了解在典型的商标或外观设计案件中,德国侵权审判程序的一些基本问题。

  法院管辖

  首先,慕尼黑地区法院正确申明了其对本案的国际管辖权和国内管辖权。原则上,德国法院组织结构的决定权分属 16 个州。因此,法院的专业化程度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在大量侵权案件中,原告方都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原则选择法院。负责侵权案件审理的法院分为三个独立的审级 首先是地区法院,其次为上诉法院,再次为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各州大部分都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侵权案件交由一个法院管辖。不过,不正当竞争案件并没有专门的法院管辖。从当前趋势来看,原告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往往处理过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例如杜塞尔多夫、汉堡、科隆、法兰克福(莱茵河)、柏林、曼海姆和慕尼黑等地的地区法院。

  “王致和”案由慕尼黑地区法院管辖,首先是因为原告方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王致和”商标在德国注册,违反了《德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被告方的住所地,原告方还可选择由柏林地区法院管辖。由慕尼黑法院管辖的另一个原因是,原告方主张转让和/或撤销被告方在德国的注册商标,而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所在地是慕尼黑。

  审理期限和可能的时间限制

  从慕尼黑地区法院对“王致和”案的裁决结果来看,尚不能确认主要诉讼的起始时间。不过,“王致和”案的审理期限似乎并未超出平均审理期限。

  一般而言,商标、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期限,因法院不同而不同,而且还会因法院工作量的多少而有所差异。通常,商标或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从原告方递交起诉状到法院作出判决,地区法院的主要审理程序需要六至九个月不等。根据法院操作习惯的不同,一般案件可能有一至二次听审。如果法院命令取证,那么还可能为听取证人证言或专家意见举行一次听审,此时,审理期限通常要增加三个月。

  上诉程序平均需要九至十二个月左右的时间,通常只举行一次听审。如果在上诉阶段需要取证,大约还要增加三个月左右。如果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可能还需要一年半至两年时间。法院审理程序首先是原告方提交一份全面的起诉状,陈述所有相关的案件事实。然后,被告方必须在六至八周内做出答辩。此后一至两个月内,法院将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后,法院通常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则法院判决不会自动执行。不过,法院可以通过颁布特别命令,批准预先执行。

  在“王致和”案中,原告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主要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仅将商标法、品牌法和版权法作为补充。无论如何,根据上海周报网站的报道,原告方于 2007 年 1 月递交起诉状,慕尼黑地区法院于 2007 年 11 月 14 日作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审理时间仅历时九个多月。有一点应当注意 法院判定,原告提供 4 万欧元的担保后,可以预先执行该裁决,特别是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争讼标识这一部分。

  “王致和”案的案件事实

  被告方曾经是原告方的独家进口商,独家进口原告方生产的带有“王致和”商标的产品,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根据慕尼黑地区法院提供的资料,被告方将争讼标识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成功注册,其目的是保持或保护被告方作为独家进口商的地位,即使被告方与原告方的商业关系终止,被告方仍然可以继续作为经营“王致和”产品的独家受益人。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方的既得权利在德国确实应该受到保护,原因在于原告方是中国主要的调味品和食品配料生产企业之一(即使原告方并没有对争讼标识在德国和欧洲申请注册,也应予以保护)。由此,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被告方将争讼标识“王致和”注册为食品商标,其目的只在于迫使原告方继续保证被告方的独家贸易伙伴地位,使其继续在德国经营带有“王致和”标识的产品。

  有一点值得注意,慕尼黑地区法院整体上将原告方(中国企业)作为德国国内企业或欧洲企业看待(条件是中国企业由德国律师协会的律师代理),唯一的差别在于上面提到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保证金。非欧盟企业在德国侵权法院作为原告方参加主要审理程序时,如果被告方提出请求,原告方必须交纳这部分保证金。

  “王致和”案的理论依据(停止使用被告商标和撤销商标注册)

  原告方的论点主要依据德国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可选择适用商标法、商号法和版权法)。法院认为,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即有目的地阻碍竞争对手(即原告方)的行为,符合《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判令被告方停止使用争讼标识,并且撤销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以自己名义注册的“王致和”商标。不过,被告方停止使用争讼标识的义务仅适用于产品,而相关产品当初并非由原告方投入德国市场(所有相关权利都将因此而“用尽”)。法院裁决符合已确立的德国判例法。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如果原告方的既得权利值得保护,并且申请注册商标被用作滥用竞争的手段,则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尽管原告方诉称争讼标识不仅对中国,而且对德国的目标群体(即在德国居住的中国人以及对中国饮食文化感兴趣的德国人)都是享有良好信誉的商标,但是,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原告方主张的商标权利并未获得支持,原因是原告方的请求主要依据的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商标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 2004 年 7 月进行了大规模重新编纂,现已成为日常生活中打击不正当广告和模仿行为的有力武器。由于“有目的地阻碍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四 条第十款对此有明确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不必同时适用商标法),因此慕尼黑地区法院没有义务适用商标法,法院也因此不必判决相关争讼标识是否已具备任何间接含义,或者是否已在德国的相关领域发展成为驰名商标。

  “王致和”案的理论依据(商标转让、知情权和赔偿)

  法院对原告方要求转让被告方在德国的注册商标,以及要求获得相关信息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通常,原告方在侵权诉讼中可以使用的法律手段包括 请求法院发出制止令(禁令救济),销毁侵权产品,请求提供被告方侵权行为的详细信息以及报送账单,以及请求获得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报送的账单为准,如销售账、利润账等)。原告方在计算损失时有三种选择 损失的利润,侵权方获得的利润,以及合理的权利使用费。法院不会对被告方判以惩罚性赔偿。

  原告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德国法院一般没有证据出示程序。任何不能由书面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通过听取证人证言取证。德国法院很少使用专家作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侵权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范围很广,需要确认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时,才会要求专家作证。此时,法院会要求市场调查专家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大量案件的判决都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以及后期进行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将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院的意见,并且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在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正式的取证程序是及其例外的情况。

  在“王致和”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关系仅限于货物的进口和销售,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被告方有义务注意原告方的利益。同时,原告方根据《德国商标法》第 17(1) 条规定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请求被驳回(根据《德国商标法》第 17(1) 条规定,“不忠诚代理商”应当将其违反代理商义务注册的商标转让给委托人)。

  同样的推论也适用于原告方主张的知情权和赔偿。根据慕尼黑法院提供的资料,原告方并未主张被告方出售带有争讼标识的、但并非原告方企业提供的产品。因此,根据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原告方要求获得详细信息和赔偿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侵权诉讼的费用

  商标和外观设计诉讼与不正当竞争诉讼一样,常规的费用风险包括律师费和(可选的)专利律师费,此外还包括法院诉讼费、证人费、差旅费、专家费,甚至还可能包括民意调查费。在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阶段,难以对诉讼费用做大体估算。不过,如果要了解诉讼费用的水平,我们只需关注法律规定的律师费(根据德国的法定收费规则)和法院诉讼费。这两项费用的计算基础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反映了原告方在争议事项中享有的利益,虽然它要经过法院裁量,但基本上都以双方当事人的销售数据为准,一般在 10 万欧元以内。双方当事人的代理费与法院诉讼费构成了法定的费用风险,因为败诉方还必须负担胜诉方的费用。法定费用风险在一审中大约为 1.5 万欧元,二审中大约为 1.8 万欧元。如果律师事务所按小时计费(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领域非常普遍),则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量,将会产生自付律师费,自付律师费可能高于法定收费规则规定的律师费。由于败诉方只需赔偿法定费用,因此胜诉方可能会有部分费用无法得到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单独发出命令确定争讼价值,因此,诉讼标的并不必然出现在案件实质问题的判决中,“王致和”案的判决正是这种情况。本案的诉讼标的仅涉及停止使用争讼标识的义务(不包括原告方主张的商标转让、知情权和赔偿),因此可以根据担保金额进行计算,诉讼标的大约在 3.5 万欧元。由于原告方和被告方互有输赢,因此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王致和”案的结论

  慕尼黑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后,此案目前已被上诉到慕尼黑上诉法院(案卷号 No. 29 U 5712/07),因此,“王致和”案尚未最终审结。我们可以从“王致和”案中得出哪些结论?

  显然,对于那些计划进军德国市场的中国商标权利人来讲,他们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会受到德国(以及欧盟)的保护。因此,这就可以有效防止德国进口商通过在德国申请商标注册,盗用中国委托人商标的行为。此外,建议中国委托人在与德国进口商签署分销协议时,注意协议条款的严密性,并规定进口商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在德国(或者其他地区)注册委托人的知识产权。这样,可以保证中国委托人的权利在德国使用时享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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