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商标注册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商标注册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

发表于:[2018-03-18] 来源:we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117号)收悉。《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发文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 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发布日期 2002-10-21

  执行日期 2002-10-2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E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4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