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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公司两件注册商标为何被撤销?

发表于:[2018-02-04]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被申请人第6536521号M及图商标与第6536523号M及图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质证理由,裁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商标予以撤销。使用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使用应与核定使用范围的注册证一致,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要在规定时间段内,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便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


  

  基本案情:

  申请人:董一峰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被申请人第6536521号“M及图”商标与第6536523号“M及图”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

  (一)当事人陈述:

  申请人的理由:被申请人第6536521号与第6536523号两件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应给予撤销。

  被申请人的理由:商标所标识的调味料等商品已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并在中国进行了推广与宣传,产品已进入到商业流通领域,所以其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二)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决定与裁定:

  商标局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被申请人进行了合理使用,决定第6536521号与第6536523号两件商标应予保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复审,并恳请商评委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予以公开,商评委同意了申请人的请求,向申请人转发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共计一千多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了质证,从8个理由一一剖析了被申请人所列举使用证据材料的可疑性。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质证理由,裁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商标予以撤销。

  (三)专家点评:

  使用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使用应与核定使用范围的注册证一致,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要在规定时间段内,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便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商标使用主体。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经注册人授权的人。二是在指定时间内,即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内。三是商标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四是规范使用商标标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五是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中国境内,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或提供的相关服务。六是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使用证据且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尤其发票要体现所使用的商标,主证与佐证要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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