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赵某向刻字社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私车,2017年3月仍没有归还借款,2017年一季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计算赵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定期清理个人借款是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对于在其他应收款下长期挂账的个人借款,企业财务和借款人都要引起重视。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向企业借款问题,先后发布了三个重要文件,具体如下:
一、相关规定
(一)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
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三)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一)某市A公司系由B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某、李某、王某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张某、李某向A公司分别借款200万元、120万元,共计借款320万元,2017年6月仍没有归还借款,借款未用于A公司的生产经营。
解析:因为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以A公司应根据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20%=24(万元)。
(二)若上述A公司职工陈某2016年2月向公司借款20000元,陈某每月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2017年6月仍没有还款,不考虑“三险一金”。
解析:因为陈某属于“企业内部其他人员”,所以A公司应根据本文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8000)-3500]×25%-1005=5120(元)
(三)赵某是一家刻字社(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该刻字社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分季预缴。2016年1月,赵某向刻字社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私车,2017年3月仍没有归还借款,2017年一季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不含借款部分调整),计算赵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因为赵某是刻字社的投资人,所以赵某应根据本文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赵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80000)×35%-14750=8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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