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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刑事法律风险之逃税罪

发表于:[2018-02-04]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之所以会涉嫌逃税罪,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主要是由于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并出具缴纳税款的相关通知,而股权转让当事人却对相关通知置若罔闻,心存侥幸,不积极协商处理而导致的。尤其是对不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等情形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而确定股权转让应纳税款额。当股权转让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补缴税款时,为避免身陷囹圄,纳税人应当积极应对,对应纳税款无异议的,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补缴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股权转让系普通商事活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否缴纳税款并非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是否完税,也并不影响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实践中,股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可能存在会两份内容不一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以确定股权转让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记载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一份系采工商模板,用以变更工商登记,记载股权转让价格多为平价转让。但是,如此操作,依然存在税务风险,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则仍可能触及逃税罪。

  一、罪名及刑法处罚

  (一)罪名

  根据《刑法》二百零一条及二百零四条,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或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万元,至于数额巨大则无一个确定的标准,可结合各地经济状况进行确定。

  (二)处罚阻却事由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一条及二百一十一、二条,犯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二、案例拆分

  (2014)泉刑初字第253号

  20,125,830.18元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1.刑事立案前补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人民币2,502,861.6元;2.申请强制执行后,补交10万元税款;3.立案后,出具还款计划书、提交担保书,缴纳1045万元;4.审理期间,退缴税款60万元

  1.税务稽查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书及三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税务稽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鄂前刑初字第11号

  6,778,247.60元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1.立案后,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2.自首。

  1.地方税务局检查公司股权转让;2.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015)六裕刑初字第00161号

  688,917.92元

  免于刑事处罚

  1.立案后缴纳税款40万元;2.审理期间,缴纳28万元。3.义务代缴人拒绝履行义务,税务机关三次催缴税款通知,内容不一,主观恶性低。

  税务机关核算;受让方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稽查局三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案例解析

  结合判决原文及“罪名与处罚”中的论述,对列表中因股权转让而涉嫌逃税罪的行为进行分析,可得如下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股权转让作为公司不常发生的商事行为,一般来说,转让当事人很少有因逃税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会涉嫌逃税罪,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主要是由于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并出具缴纳税款的相关通知,而股权转让当事人却对相关通知置若罔闻,心存侥幸,不积极协商处理而导致的。

  (二)正如列表案例反映,在税务机关处理阶段要求补缴的税款、滞纳金数额巨大,纳税人短时间内难以承担,也是该逃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最终经过审判的重要原因。

  (三)逃税案件,尤其是对不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经过税务机关送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则司法机关不会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四)逃税案件,如果已进入司法程序,则是否补缴税款以及补缴多少税款,均对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即使纳税人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且接受了行政处罚,均不影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则只能作为量刑时考虑因素。列表案例正是实例。

  (五)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也是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深度论述及防范建议

  实践中,股权转让双方为了逃避缴纳税收,经常以平价或者低价转让协议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是存在税务风险的。如:自然人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4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等情形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而确定股权转让应纳税款额。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为避免高额税收,应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所谓避税,就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处,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免税或者少缴税款目的。如法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可将留存收益分配,降低净资产,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收入,进而减少应纳税款额。当然,合理避税,离不开专业税务人员的税务筹划。

  事实上,在我国,由于税赋高、选择执法等原因,逃税现象普遍存在。在税务风险中逃税案件所占比例也就相对较大,但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经法院审判的则相对较少,其原因就在于缴税可豁免刑责。而对于股权转让这种不常发生的商事行为,因为逃税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是更少。当然,情况少并不代表没有风险,而有风险并代表一定会发生!

  因此,笔者建议,当股权转让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补缴税款时,为避免身陷囹圄,纳税人应当积极应对,对应纳税款无异议的,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补缴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对应纳税款有异议,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应申请行政复议,尽量争取将案件在行政处理阶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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