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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有什么条件?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法律责

发表于:[2018-02-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是指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变更登记,是合伙企常有发生的事情。合伙企业法人变更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不然容易因为随意变更企业法人产生纠纷,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什么呢?。那么在合伙企业中,法人是否可以变更呢?企业法人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还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约定合伙企业法人的变更事由。除了上诉两个条件以外,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是指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变更登记,是合伙企常有发生的事情。但是,合伙企业法人变更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不然容易因为随意变更企业法人产生纠纷,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什么呢?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自己创业开公司,在开公司的时候,比起自己一个人创业,很多人都是选择合伙一起开公司。那么在合伙企业中,法人是否可以变更呢?企业法人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

  一、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发生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此外,还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约定合伙企业法人的变更事由。比如,可以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搬离合伙企业经营地所在市等事由发生,应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

  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主要指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是企业法人变更的常见方式。

  企业法人的分立,指原有的企业分开成为两个以上的企业,在这种情形,原有的企业不复存在,新设立的企业经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包括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以及一个企业法人被并入另一个企业法人(称为“吸并”);在前一种情形,原有的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产生新的企业法人;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吸并的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其并入的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

  但无论企业法人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其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一律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在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形,分立后的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应当就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分担原有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应当对原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其中一个企业无力清偿其分担的债务,其他企业必须负责清偿);在企业法人合并的情形,其原承担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负责清偿。

  三、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了上诉两个条件以外,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

  

  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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