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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出资不实该承担什么责任?

发表于:[2018-02-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出资不实的股东因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了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公司、其他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在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除了要求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出资外,还有权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之日起至承担责任止的法定利息。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而又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一现象既侵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又增加了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股东出资不实的涵义?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一、以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获得公司登记的;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四、在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等等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估价且能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有股东以房屋作为出资,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一直没有将房屋交给公司使用,这种情形是否属于股东出资不实?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该类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双重的标准。也就是说,出资人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出资人可以主张其将财产交给公司使用时就具有股东资格。同理,如果出资人只是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没有将该财产实际交给公司使用,那么该出资人在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之前是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

  三、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否则的话,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有两方面。第一,内部责任: 包括(1)补缴出资的责任。即便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公司破产的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破产管理人仍有权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因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了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外部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四、有权请求出资不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

  

  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包括:第一,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足额出资的股东。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三,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五、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呢?

  无论是公司、其他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在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除了要求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出资外,还有权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之日(以章程规定为准)起至承担责任止的法定利息。如果因股东出资不实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不实股东赔偿。

  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仅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因股东出资不实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只是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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