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逃避股权转让纳税而订立阳合同,不是各方真实意思,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龙集团公司与三岔湖旅游公司、刘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阴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一号建议,在进行股权交易过程中,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和合同律师,甚至委托税务专家、财务人员,共同把脉,精心设计交易结构和股权转让条款,合理避税而非违法逃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双方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逃避股权转让纳税而订立“阳合同”,不是各方真实意思,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在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双方为避税往往会签订一阴一阳两个股权转让合同,“阴合同”中显示合同双方真正的股权交易价格,而在“阳合同”中约定一个较低的股权转让价格,以达到避税之非法目的,并会按此价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类似“阳合同”是否有效呢?
来看一个最高法院审理的股权转让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三岔湖公司、刘良不须、亦不应就或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股权转让价款等向京龙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三岔湖公司、刘良自行签发的收据或收条”。
同年10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京龙公司同意并保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二所列的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否则,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
这个约定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最高法院认为,“阳合同”是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逃避股权转让纳税而订立,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那么,“阴合同”中有关股权转让价格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龙集团公司与三岔湖旅游公司、刘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中认定,“阴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因此,股权转让避税设计一定谨慎处理。
股权转让双方不要心存侥幸,盲目签订阴阳合同,试图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弄巧成拙,合同无效甚至会打乱整个股权交易计划,造成被动。
股权一号建议:在进行股权交易过程中,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和合同律师,甚至委托税务专家、财务人员,共同把脉,精心设计交易结构和股权转让条款,合理避税而非违法逃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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