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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担保有效吗?

发表于:[2018-03-05]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在现实生活中,若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该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和《股东会担保决议》,并以乙公司土地、房产作抵押,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查明,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上部分股东的印章系虚假印章,乙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


  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在现实生活中,若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该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之一。2006年,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和《股东会担保决议》,并以乙公司土地、房产作抵押,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甲、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上部分股东的印章系虚假印章,乙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存在效力瑕疵,银行对此是否承担未尽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

  虽然《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印章经专业机构鉴定后认定为虚假印章,但该文件和《不可撤销担保书》都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其房产、土地抵押也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责任。

  2、未经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法院认为:首先,该条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质为内部控制程序,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即不符合规范则认定担保无效),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公司法》对于公司进行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均有强制性规定,一些公司的章程也对此制定了相应规范。这给外部人员带来一个风险:在合作时,若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将如何处理公司对外的交易合作?

  本案通过最高院再审判决确认: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为股东担保,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小编提示,法律虽然认可担保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外部人员在合作时完全不承担审查义务。

  小编建议,为保障交易合作的顺利进展、降低风险,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开展合作时,应对交易过程、合作协议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如有需要可请专业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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