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合同、章程。
1、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1)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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