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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专卖许可证收购销售烟草,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肖某、方某、许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收购、运输烟叶在途中被查获100担,价值人民币22772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四种情形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肖某到云南省陆良县收购烟叶出售,在方某的帮助下购买烟叶5吨(100担),聘请许某将烟叶运输回湖北。2016年10月13日,肖某、方某开皮卡车在前面探路,许某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在后跟随,途经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盘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核查,肖某、许某、方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经盘县烟草专卖局估算被查获的5吨(100担)烟叶价值人民币227723元。

  法院认为,肖某、方某、许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收购、运输烟叶在途中被查获100担,价值人民币22772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是主犯,方某、许某是从犯。三人被抓获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四种情形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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