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注册指南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注册指南 > >

法定代表人惹事,法人担责

发表于:[2018-03-05]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组织体的机关,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即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归属于法人承受,同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即是法人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同样应由法人承担。我们也知道,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体,除法定代表人外,还有各类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他们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一样,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需说明的是,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一切侵权行为都由法人负责,法人仅对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前面我曾经讲过,许多法定代表人往往财大气粗,张口就是“我是法人我担责”。其实吧,这种底气根本还在于这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惹事法人承担责任。

  既然自己惹事别人担责,换成我也自然拍胸脯岗岗的,反正又不以我掏钱包。

  我们知道,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组织体的机关,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即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归属于法人承受,同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即是法人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同样应由法人承担。

  我们也知道,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体,除法定代表人外,还有各类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他们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一样,由法人来承担责任。

  这在法律后果上是相同的,但法定代表人之外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从法理上讲上是不同的。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由法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的规定,法人(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其理论依据是民法理论上关于由受利益者负担风险的学说。

  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者普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都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适用本法第 62 条的规定,其他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仍旧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

  适用《民法总则》第 62 条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效果是一样的(均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二者的法理根据不同。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其法理依据是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即是法人的侵权行为;而其他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侵权行为由法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由享受利益者负担相应风险的法理。

  需说明的是,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一切侵权行为都由法人负责,法人仅对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何判断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属于“因执行职务”所为?应当按照民法所谓“外观理论”判断。按照“外观理论”,此所谓“执行职务”,不仅指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章程所规定或法人权力机构所委托之职务,及执行该职务所必须之行为,还应包括职务上予以机会之行为,及与执行职务之时间和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而在客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者,即使该行为实际上是为行为人(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利益,非为法人的利益,亦应由法人担责。

  那么,法人岂不是可以无法无天,率性而为?当然不是这样,明天讲法人的追偿权。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4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