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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是一般人,分支机构可否小规模?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总分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自然就是一般纳税人吗?若总分机构在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总机构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自然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均未主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总分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自然就是一般纳税人吗?

  这个问题纠结的不是几个人,而是很多人。

  一、一般纳税人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总分机构是否属于同一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总分机构合并纳税。如果总分机构经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机构属于同一纳税人。若总分机构在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总机构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自然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分别纳税。如果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均未主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此标准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以下四种: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实务注意事项

  如果你公司的进项税非常少,且分支机构较多,业务范围又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将业务适当分散后(确保多数机构的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便总分机构在同一省(或直辖市)区内,也不选择汇总纳税(地方要求只能汇总缴纳的除外),而是各自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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