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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不再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要求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法律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上海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主册咨本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修订前:

  法律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上海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修订后: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订后,改为第八十条,并对第一款和第三款作出修改。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主册咨本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家解读:

  新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要求,同时还取消了对泛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仍然需要考虑后续的融资可能性问题,在发起人未缴足认购股份之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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