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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3-16] 来源:web

为规范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专家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区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区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必须以在本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六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实施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本区或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得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申报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研发工作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依托单位出具的同意申报意见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国家、上海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报告日期在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有效;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国家、上海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报告日期在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有效;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街镇推荐的申报材料,由所在街镇政府进行形式审查,个人和区属组织的申报材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软科学项目应是对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上海市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上海市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上海市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上海市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上海市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上海市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公认,在政府决策或社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公认,在政府决策或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公认,在政府决策或社会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专业评审组

  1、根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2、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区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专家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材料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合格的,交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交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汇总再将初评结果已通过的项目交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75%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方可有效,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对获得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奖项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组成员以及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审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完成人,均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加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持有异议的,可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拟奖单位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参加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项目,其异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未能提交或核实,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不能最终作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六章 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条 区政府配套奖励的国家、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我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二)上一年度经我区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

  (三)获奖成果必须是在本区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人以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在本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配套奖励:

  (一)获奖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获奖人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三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配套奖励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奖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列入区小巨人计划专项予以奖励。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30项。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金额数额分别为: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四)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国家一、二等奖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项目,按区小巨人奖励计划规定的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不超过2项(含2项);二等奖单项授奖不超过8项(含8项);三等奖单项授奖不超过20项(含20项)。

  第三十八条 凡获得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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